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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平泉县医院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5/12/15 15:00:49  点击数:1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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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推动医院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为医院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凡“三重一大”事项都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以及院党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基建、后勤管理等重大事项。

3、医院岗位、人员编制设置、调整及职工队伍建设与人才引进、培养。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5、年度财务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6、职工奖金发放、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等重大事项和有关管理办法。

7、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医疗纠纷的处理决策。

8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聘任工作方案。

2、中层干部的聘任、调整。

3、医院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医院发展和基本建设规划;

2、合同标的50万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3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含医疗设备)标的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一次性投入五十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

2、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的资金在20万以上(含20万)使用。

二、“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院委会集体决策。

2、参加会议人员,除院委会成员外,根据需要,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可参加会议。

 

三、“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程序

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决策酝酿、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程序。

(一)决策酝酿

1、凡需相关会议做出决策的事项在提交会议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班子分管成员和职能科室在召开党委会会议之前,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进行论证和调研,提交论证报告。

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会议决策前应通过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3、对干部的任免,院委会决策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二)集体决策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

3、集体决策事项,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议。

4、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会议表决有效。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参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可采取举手制或票决制。

5、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准外泄,否则追究其责任。

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

 

(三)执行决策

1、院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与相关职能科室组织实施,相关职能科室要做好重大事项决策行成、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的资料收集,并存档备查。

2、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院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研究。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对于应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院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是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注: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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